卡特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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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蓄电池 发布时间:2026-09-04 20:58:59 点击: 次
为促进我国铅
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出产作业持续、健康、协调展开,规范作业出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归纳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工业政策,依照合理布局、操控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展开的准则,制定铅
蓄电池作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树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用区建造,契合《铅
蓄电池厂卫生防护间隔规范》(GB 11659)的要求。有条件的区域应将现有出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要点区域制止新建铅
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出产项目。一切新建、改扩建项目有必要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分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造项目环境影响点评分类处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则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灵敏区内,以及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制止新建、改扩建铅
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出产项目。
二、出产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
蓄电池出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出产能力不该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核算,下同)。
(二)现有铅
蓄电池出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出产能力不该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产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方法对外出售的铅
蓄电池用极板)出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出产能力不该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式铅
蓄电池,或选用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作工艺的出产项目,不受出产能力限制。
三、不契合准入条件的建造项目 (一)开口式一般铅
蓄电池(指选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共同的铅
蓄电池)出产项目。现有开口式一般铅
蓄电池出产能力应予以筛选。
(二)新建、改扩建产品极板出产项目。
(三)新建、改扩建外购产品极板拼装铅
蓄电池的出产项目。
(四)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
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况的铅
蓄电池)出产项目。
(五)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
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出产项目。
(六)现有镉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
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出产能力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筛选。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备有必要到达下列要求:
(一)项目应依照出产规模装备契合相关处理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备。节能环保设备应定时进行保养、保护,并做好日常运转保护记载。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规划和工艺布局规划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规划作业资质的单位承当。
(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中发生烟尘的部位,应坚持在部分负压环境下出产,并与废气处理设备衔接。熔铅锅应坚持封闭,并选用自动温控办法,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封闭状况。制止选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艺铸板工艺。新建、改扩建项目如选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应完成会集供铅(指选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现有项目选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的,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会集供铅。
(三)铅粉制作工序应选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体系(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体系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备衔接。制止运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运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况下出产,并与废气处理设备衔接。制止运用开口式和膏机。
(五)涂板及极板传送工序应装备废液自动搜集体系,并与废水管线连通,制止选用手艺涂板工艺。出产管式极板应当运用自动挤膏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制止选用手艺操作干式灌粉工艺。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选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到全体密封,坚持在部分负压环境下出产,并与废气处理设备衔接,制止选用手艺操作工艺。现有手艺操作工艺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运用。
(七)供酸工序应选用自动配酸体系、密闭式酸液输送体系和自动灌酸设备,制止选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八)化成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装备硫酸雾搜集设备并与相应处理设备衔接;选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坚持在部分负压环境下出产,制止选用手艺焊接外化成工艺。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项目,制止选用外化成工艺,且化成充电机放电能量有必要回馈使用,不得用电阻消耗。
(九)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一切工位应装备烟尘搜集设备,依据烟、尘特色选用契合规划规范的吸气方法,坚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备衔接,保证工位在部分负压环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装备废液自动搜集体系,经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设备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有必要选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有必要运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出产设备。
(十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电池清洗工序有必要运用自动清洗机。
五、环境保护 安排展开铅
蓄电池企业环保核对,要点核对以下内容:依法实行建造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点评审批和环保设备“三一起”竣工检验制度;严格实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首要污染物排放到达总量操控指标要求;首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安稳达标排放;施行强制性清洁出产审阅并经过评估检验等。
六、作业卫生与安全出产 (一)项目应契合《作业病防治法》、《安全出产法》等有关法令、法规、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作业病损害防治和安全出产条件,并树立、健全安全出产责任制。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作业病损害预点评和作业病防护设备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造;作业病防护设备应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入出产和运用;应在试运转12个月内进行作业病损害操控效果点评;作业病防护设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出产和运用。
(三)出产作业环境有必要满意《工业企业规划卫生规范》(GBZ 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业应树立有用的作业卫生处理制度,施行有专人负责的作业病损害要素日常监测,并定时对作业场所进行作业病损害要素检测、点评,保证职工的作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造、出产设备应契合作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职工生活区与出产区域应严格分隔,加强处理,制止穿戴作业服脱离出产区域;职工休息室设在厂区内的,制止职工家族和儿童等非出产人员寓居;职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职工供给有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在职工脱离出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作业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出产区域;应对每班次运用过的作业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五)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作、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发生严峻作业病损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装置会集通风体系,其换气量应满意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通风体系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内;制止运用工业电风扇代替会集通风体系或进行降温。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如实向劳动者奉告作业过程中或许发生的作业病损害及其后果、作业病防护办法、待遇及参与工伤保险等状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树立作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据《作业健康监护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有关规范的规则,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作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成果如实奉告劳动者。一般职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体检;对作业在发生严峻作业病损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采取防备铅污染办法,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确诊为血铅超支者,应依照《作业性缓慢铅中毒确诊规范》(GBZ 37)进行驱铅医治。
(七)企业应经过GB/T 28001(OHSAS 18001)“作业健康安全处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收回使用 (一)企业出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契合国家各项节能法令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二)铅
蓄电池出产企业应活跃实行出产者责任延伸制,使用出售途径树立废旧铅
蓄电池收回体系,或托付持有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
蓄电池进行有用收回使用。企业不得收购不契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出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舞铅
蓄电池出产企业使用出售途径树立废旧铅
蓄电池收回机制,并与契合有关工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树立废旧电池收回处理体系。
八、监督处理 (一)新建、改扩建铅
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出产项目应契合本准入条件的要求,项目的出资处理、土地供给、节能评估、作业病损害预点评等手续应依照本准入条件中的规则进行审阅,并实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过建造项目环境影响点评审批的,一概禁绝开工建造;未经环境影响点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一起”(建造项目的环保设备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检验的项目,一概停止建造和出产。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应对本区域铅
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出产作业统一规划,严格操控新建项目,并使其契合本区域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使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
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间隔之内不该规划建造寓居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灵敏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自动施行兼并重组,有用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工业会集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出产技术使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环境保护部牵头安排展开铅
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对,对经核对契合环保规则的企业予以公告。未列入契合环保规则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经过铅
蓄电池作业准入检查。企业如形成污染物排放超支,应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并停产,逾期未完成办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封闭。
(四)现有铅
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出产企业应到达《电池作业清洁出产点评指标体系(试行)》(展开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号)中规则的“清洁出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到达“清洁出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对不契合本准入条件的铅
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出产项目,出资处理部分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分不予处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供给任何方法的新增授信支撑;城乡规划和建造、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分不予处理相关手续。对经检查契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向有关部分进行通报。
(六)搬家项目应实行本准入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则。
(七)出产产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分申报极板出售记载,不得将极板出售给不契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
(八)一切铅
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出产企业,应在本准入条件发布后,对本企业契合准入条件的状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状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进行核对。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依照本准入条件做好相关处理作业。现有铅
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出产项目,均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到达本准入条件的要求(如前述条款中已规则具体时刻的,以前述条款的规则为准)。对于已到达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处理,有关处理办法将另行发布。
(十)作业协会应安排企业加强作业自律,帮忙政府有关部分做好准入条件的施行和跟踪监督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