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煤炭工业矿井规划标准》(以下简称新版规划标准)第12.2.2条规则,“矿井应由两层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止供电时,另一电源不应一起遭到损坏。该条规则与原规划标准不同,所以条文解说中专门叙述,有关两层电源的界说及解说详见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体系规划标准》GB50052。那么现行GB50052上是怎么描述的呢?《供配电体系规划标准》2009版,第2.0.2条“ 两层电源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供给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以为是相互独立的。” 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由两层电源供电,并且不能一起损坏,只有满意这两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间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有必要满意的条件。如果是一路引自电网,另一路独立发电机组或EPS很好了解,应该可以满意。关键在于从电网取双路电源的状况。GB50052条文解说也直言“区域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用电部门无论从 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厉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可不可以以为从电网取双路电源满意不了严厉意义上的两层电源呢?当然凡事总有个变通,条文解说一起指出“这里指的两层电源可以是别离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转时电路相互之间联系很弱,或许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间隔较远,一个电源体系恣意一处呈现异常运转时或产生短路毛病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止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两层电源。”明显分三种状况:1、别离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2、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转时电路相互之间联系很弱;3、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间隔较远。这里面第一个状况很好了解,但较难完成。其他两种状况呈现的“很弱”“电气间隔较远”,由谁来界定,怎么来履行,并没有明确。咱们直接追溯到IEC标准,两层电源Duplicate supply,英文解说是 a supply to a load by two circuit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be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 in terms of security supply 。也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电源的意思,GB50052应该是直接翻译的IEC标准。
回到新版标准,该条两层电源的规则大大提高了原有规划标准对矿井电源的要求,现在大都出产煤矿双回电源引自同一个上级变电站,其是否可以满意两层电源独立性的要求有待断定。新建煤矿,如属西北偏远区域,很难找到满意要求的两层电源;即使东部发达区域,找到电气上相对独立的两层电源也要投入比以前多很多的资金。有些区县,由一个220kV区域变电站独立供电,并且仅运转一台主变压器;在这样的区县的出产矿井,其双回路电源即使引自两个110kV区域变电站,最终也是一个220kV电源点,自身也不能保证两层电源;若要从其他区县引来一个相对独立电源,不只出资增加,在实践操作中也是很难完成的。举例来说,笔者从前规划的山东济宁花园煤矿,该矿附近有两个110kV区域变电站、一个常店220kV区域变电站,按照原规划标准非常简略的挑选了两个供电电源,可是其两个110k区域变电站电源均引自常店220kV变电站,该站仅安装一台120MVA变压器运转,试问花园煤矿的两层电源从何而来呢?山东兖矿的三号矿井,其双回路电源均引自二号矿井110kV变电站,若二号矿井110kV变电站母联开关、或许110kV母线毛病,三号矿井的两层电源又从何而来?东部区域的矿井状况都是这样,那么西北部的矿井相似状况更是可想而知。
咱们来看一看《煤矿安全规程》上是怎么规则的呢?《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许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
任一回路产生毛病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背负矿井悉数用电
负荷。”这样的规则,简略明了,可操作性强。惋惜的是,原规程中“遇有与本规程相冲突的,应按本规程履行”这句现已重新版规程中删去。这样咱们规划时就有必要按照有更高要求的规划标准来履行。
矿井规划中可以选用两层电源的界说来履行,那么问题来了,同样的新版标准中,第12.4.2条规则,“一级负荷应由两层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那么矿井中的一级负荷有哪些呢?标准第12.4.1条,明文规则,“首要通风机,井下首要排水泵、下山挖掘的采区排水泵、升降人员的立井、暗立井提升机、瓦斯抽采泵、抗灾排水泵和防水闸口、向井下压风自救体系供风的地上空气压缩机、有备用机组的井下局部通风机”。从两层电源的界说看,矿井中哪些变电所可以满意相对的电气独立性呢?现在一般矿井均为10kV电压下井,其主变电站10kV母线基本为单母线分段方式,单母线分段能否满意电气上的独立性呢?明显是不能的。一切的10kV馈线开关均布置在同一个10kV开关室内,其是否可以满意电气上的独立性呢?明显是不能的。“一个电源体系恣意一处呈现异常运转或产生短路毛病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止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两层电源。”试问矿井主变电站的出线都不能满意这样的界说,场区变电所、井下中心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怎么能馈出符合要求的两层电源。
而《煤矿安全规程》又是怎么规则的呢?第四百三十八条,“首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上安全监控中心等首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间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一个要求“两层电源”,一个要求“两回路供电线路”,难易立判。
新版规划标准中大量选用了电力体系中惯用的名词“两层电源”;而其界说解说又直接套用《供配电体系规划标准》,必然形成规划人员的困惑。在这方面,安全规程就显出其编制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供配电体系规划标准》自身就是针对体系规划的标准,其起点和高度是较高的;而新版《规划标准》是煤炭行业内履行的,对象都是矿井用电企业,所以编制时就应该更贴近工程实践,更具操作性。
《供配电体系规划标准》在条文解说中不止一次的说到,“无法得到严厉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实践中很难得到两个真正独立的电源”。在工程规划中,就更不能生搬界说来要求矿井及其内部一切一级负荷有必要由两层电源供电,其满意双回电源即可。
笔者与业内一位专家讨论,他以为,煤矿两层电源可以简略界说为两台变压器,只要两回电源别离取自两台变压器即可以为是两层电源。这一界说应与安全规程是大致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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